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問項在各操作模式共用;巨額工程不得選未成立小組。人員是否擔任委員與是否以會同身分出席是分開儲存的欄位。
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isEng 與採購資料的英文招標文件 isEngDoc 分開。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固定不刊登英文;其他方式必答,條約/協定適用時要求英文公告,但新增與修改的協定判斷實作不同。
新增、當日修改、更正與第二次及後續招標共用依招標方式與答案判斷的規則。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(方式 12)由畫面固定第 99 條問項為否;其餘方式須回答。
附加說明在新增及當日修改可空白,更正公告則必填。第二次及後續招標若走新增本身,不會僅因招標次數增加就變成更正公告必填。
廠商資格由制式勾選及補充文字共同組成。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與一般公告使用不同版面,新增與修改/更正的字串組裝也有差異,不能只看 vendorDesc 一個文字框。
此組是工程資格的結構化欄位;後端最主要的結構驗證限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(方式 12)的工程及適用資格格式。共同清除程序在非方式 12 或非工程時清除此組,畫面存在相同元件不代表該模式最後保留資料。
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不顯示此組。其他方式的範本問項必答;採購監辦只在查核金額以上級距顯示及檢核。新增、當日修改、更正與第二次及後續招標依相同分類條件處理。
物價調整問項在新增顯示;當日修改/更正僅原資料有 isCommodityPriceRule 時顯示,後端也保留舊案空值例外。災區重建為另一組工程類欄位。
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分開檢核。特定資格僅巨額或特殊採購顯示;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的基本資格值由信用證明勾選推導,與一般公告自由選是/否不同。
非建立合格廠商名單、財物或勞務、採購金額低於 150 萬元時,後端要求回答優先決標問項。此處程式直接使用 1,500,000,與其他使用公告金額設定表的欄位須分開看待。
公報問項會影響公告流程;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(方式 12)固定否。更正時與正式公告原值比對,並非所有模式都能任意切換。
合格廠商名單(方式 5)專屬四個文字欄;電子報價撤回則限方式 12 的更正或後續更正次數之當日修改,兩組互不相通。
建立合格廠商名單(方式 5)不顯示履約地點及期限,共同清除程序也清除此組。其他方式在新增、當日修改與更正均須填;第二次及後續招標的原住民資格勾選另有例外。
受理單位由可輸入欄位、唯讀顯示與機關基本資料組成。新增、當日修改、更正及後續招標均須讓後端所要求的單位資料完整;畫面有文字顯示不等於清單與儲存字串均有效。